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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与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62号原告:陶××。被告:干××。本院在受理原告陶××与被告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陶××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成丽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