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肖某。被告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之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