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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63号原告余××。被告孙××。本院受理原告余××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以被告孙××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