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飞××货××代××司与宁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飞××货××代××司,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4号原告:上海飞××货××代××司。×区××路××字楼××楼。法定代表人: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被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楼××座。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货××代××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飞××货××代××司以双方于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货××代××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货××代××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飞××货××代××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