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张雪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张雪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身份证:33102119841013004X)被告张雪祥,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67号振兴花园B幢702室。(身份证:××262719790129075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张雪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