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郑××。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