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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5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郑××。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