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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汽车有限公司,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虞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楼××。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