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王某;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负责人赵亚莉,职务行长。地址咸阳市人民路中段。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茜娟。地址咸阳市南上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2009)咸秦证经字第0036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本息共计72574元,执行费99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利、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5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