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区××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区××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95号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佛山市××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利××。委托代理人:陆××。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区××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6元,减半收取6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8元,由原告宁波××和××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