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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徐连明、陈文与徐连明、陈文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徐连明、陈文,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83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呈飞,该社职员。被告:徐连明,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衢州市人民医院职工,住衢州市城北伊甸苑**号**号。被告:陈文孝,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柯城乡亭川村。被告:郑洪仙,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柯城乡亭川村。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建、人民陪审员钟海华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6年3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徐连明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从2006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止,月利率为8.37‰,由被告陈文孝、郑洪仙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连明先后归还本金2000元,余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具状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徐连明归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24834.75元(算至2008年12月20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据实计算)。2、要求判令被告陈文孝、郑洪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徐连明夫妻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陈文孝、郑洪仙夫妻婚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的身份情况、婚姻状况。证据2: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事实及原告已经依约发放100000元贷款的事实。证据3:还款凭证2张,用以证明被告徐连明已经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的事实,还款时间分别为2007年12月27日1000元,2008年6月23日1000元。证据4:贷款利息查询单一份,证明从2007年3月份贷款到期后开始欠息的情况(到2008年12月20日止共计欠息为24834.75元)。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反驳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未到庭,本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6年3月1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徐连明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从2006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止,月利率为8.37‰,由被告陈文孝、郑洪仙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连明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2008年6月23日归还本金各1000元,余款本金98000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徐连明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而未全部偿还,显属违约。被告陈文孝、郑洪仙自愿为徐连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现徐连明逾期未归还,被告陈文孝、郑洪仙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徐连明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陈文孝、郑洪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连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3月2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按合同约定为24834.75元,从2008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文孝、郑洪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文孝、郑洪仙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连明追偿。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徐连明、陈文孝、郑洪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邓 建人民陪审员  钟海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石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