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三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咸阳金楼活性炭厂与嘉祥龙盛活性炭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金楼活性炭厂,嘉祥龙盛活性炭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三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咸阳金楼活性炭厂被告嘉祥龙盛活性炭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金楼活性炭厂诉被告嘉祥龙盛活性炭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金楼活性炭厂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祥龙盛活性炭厂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金楼活性炭厂撤回对被告嘉祥龙盛活性炭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咸阳金楼活性炭厂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夏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