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捷与被执行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捷,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杨捷,男。被执行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瑞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捷与被执行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8)莲经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西民三终字第455号判决书予以部分改判,内容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杨捷货款520000元。一审受理费9835元、二审诉讼费中900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杨捷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西安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执字第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