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杨甲,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吕×。被告:杨甲。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宋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