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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滕××、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滕××,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王××。被告滕××。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滕××、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