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滕××、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滕××,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王××。被告滕××。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滕××、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