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59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