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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鲁君芳与杜员利、朱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君芳,杜员利,朱关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鲁君芳。被告:杜员利。被告:朱关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君芳诉被告杜员利、朱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君芳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君芳撤回对被告杜员利、朱关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