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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刘甲、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甲,刘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甲。被告: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甲、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胡振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贾约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