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与刘甲、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甲,刘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甲。被告: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甲、刘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胡振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贾约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