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赛××汽车××有限公司、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与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赛××汽车××有限公司,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519号原告:青田赛××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4912-1,住所地青田县××××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周××。原告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芳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青田赛××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6月9日被告来原告处要求承租一辆小轿车作为交通工具。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租用了一辆牌照为浙k×××××号的本田小轿车,每日(24小时)租金为400元,租用期限从2008年6月9日至2008年10月6日,谈妥之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支付了22000元押金。原告将被告选用的小轿车的钥匙、行驶证等相关手续交给被告。2008年10月6日被告将车辆归还给原告,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48000元,为其垫付的交通违章罚金3900元。当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暂缓支付,扣除22000元押金后,被告尚欠租金29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汽车租金26000元及垫付交通违章罚金3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3、租赁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6月9日18时至2008年10月6日21时,每日租金400元、被告支付押金22000元及被告拖欠原告租金26000元的事实。4、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原件12份,发票原件7张,用以证明被告租赁期间的违章事实及原告代为支付违章罚款3900元的事实。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6月9日被告周××与原告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牌照为浙k×××××号的本田小轿车一辆,每日(24小时)租金为400元,租用期限从2008年6月9日至2008年10月6日,押金22000元。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6款规定:车辆承租期间,因车辆违章而被处罚的罚款由承租方承担。被告支付押金后,原告将浙k×××××号本田轿车交付给被告。租赁期间,因被告违章驾驶多次受到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900元,均由原告先行缴纳。2008年10月6日被告将车辆归还给原告。经计算,扣除22000元押金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6000元及为其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3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所欠租金及罚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按约提供车辆给被告周××使用,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租金。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拒不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在车辆承租期间的交通违章罚款。故对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3900元,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赛××汽车××有限公司租金26000元及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