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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荣岳与张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岳,张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26号原告:王荣岳,新河镇下王村211号。委托代理人:徐显增,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杰,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28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岳与被告张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岳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王荣岳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