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荣岳与张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岳,张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26号原告:王荣岳,新河镇下王村211号。委托代理人:徐显增,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杰,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28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岳与被告张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岳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来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王荣岳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