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2009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本市上城区盛家弄34号302室,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姚某家中,窃得现金1800元、卡西欧EX-Z110型数码相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27元)以及华硕M2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375元)。200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本市上城区盛家弄34号202室,采��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陶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珍珠项链一条。2009年3月4日,被告人袁某在本市上城区清波街85号玲珑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0年2月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