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南小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小民初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志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南小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南小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