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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庹××、庹××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与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庹××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庹××。委托代理人熊××。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南凹坞。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周×。原告庹××与被告德清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盛××)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文渊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委托代理人熊××,被告良盛××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庹××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9月10日签订《上岩铲车、汽车承包协议》一份,双方就被告内部一号机组装料用一辆铲车和两辆汽车的承包事宜达成合意,并具体约定了承包细节及违约金等各事项。2009年2月16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终止承包协议,并在2009年2月6日已将一号机组的铲车及汽车交由他人承包经营。被告单方面终止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庹××为证明其上述事实和主张,提供证据(1)德清县工商局出具的良盛××基本情况原件一份;(2)2008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上岩铲车、汽车承包协议》原件一份;(3)姓名为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4)2009年2月15日德清县三合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被告良盛××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因原告没有承包协议的资质,属无效协议。即使协议有效,原告及所雇佣的驾驶人员无驾驶特种车辆资格证、无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良盛××为证明其上述辩驳、提供证据(1)2009年1月11日庹××、刘某、汪某、钟某某、田某某签字确认的的工资结算证明原件一份;(2)2009年5月5日德清县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限制/办证核对证明原件二份;(3)2009年5月6日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某某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庭审中,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双方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庹××提供的证据(1)、(2),被告良盛××提供的证据(1)、(3)能真实客观地证明本案的事实,附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予以认定,其他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条件,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9月10日,以原告庹××为乙方,被告良盛××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上岩铲车、汽车承包协议》,该协议载明:“(1)甲方(一号机组)将本公某用于岩石原装料用一辆铲车和二辆汽车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自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9月10日止;(2)乙方某包汽车、铲车成本事项,包括开车人员人工工资、修理费、油料等,按产量计酬、每吨计价1.40元;(3)乙方中途退包承担20000元违约金,甲方中途无辜终止承包,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000元;(4)乙方的驾驶人员不准酒后驾车,必须确保甲方正常生产,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1月11日,良盛××因庹××及所雇佣的驾驶人员无驾驶特种车辆的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终止了双方的《上岩铲车、汽车承包协议》,并付清了全部承包款。本院认为,原告庹××与被告良盛××的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本案原告庹××在履约中,其及所雇佣的驾驶人员未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机动车辆驾驶证、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属违约行为。故良盛××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庹××的承包协议不属违约。为此,原告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良盛××的请求驳回原告庹××的抗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