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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黄墩郎、与黄墩郎、邓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黄墩郎,黄墩郎,邓翠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墩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尤蒙岙村7组13户。(身份证号:332627196801180637)被告邓翠凤,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尤蒙岙村7组13户。(身份证号:42272219700414148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黄墩郎、邓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6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叶宝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范永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墩郎、邓翠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夫妻关系。因消费需要,被告黄墩郎于2004年1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04年1月1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计人民币80000元,并经被告授权将此款转入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连续多次违约,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月履行还款义务,已明显构成合同违约,为此,原告现按约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法院判令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41.71元、利息822.76元及罚息17.57元(自2009年2月28日起暂算至2009年4月30日止,200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100元),合计人民币50682.04元;确认原告与俩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全同合法有效,并就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墩郎、邓翠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消费需要,被告黄墩郎于2004年1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04年1月18日向被告黄墩郎发放了贷款计人民币80000元,并经被告授权将此款转入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连续多次违约,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月履行还款义务,已明显构成合同违约。为此,原告现按约宣布合同提前到期,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户口本、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历史明细表、贷款借据详细信息、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等复印件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墩郎、邓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墩郎、邓翠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借款本金47741.71元、利息822.76元及罚息17.57元。(并继续自2009年5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与俩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并就该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黄墩郎、邓翠凤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2100元(律师代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0元,由被告黄墩郎、邓翠凤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