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浙江××地××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浙江××地××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王××。被告:浙江××地××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浙江××地××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又于200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地××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062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宏亮代理审判员 葛欠喜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