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