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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14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