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电热有限公司与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热有限公司,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宁波××电热有限公司5-5)。住所地:宁波市××榭开发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后新村。法定代表人: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电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宁波××电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