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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余××。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赵××。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