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2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余××。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赵××。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