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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76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被告:周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陈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周乙出具的借条与另一案中被告周乙出具给宣××的借条书写时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