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杭州××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朱××。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许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