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杭州××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朱××。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许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