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戴××管辖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75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戴××。本院受理原告梁××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江西省永修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前已于2009年4月1日将其户籍迁入江西省永修县,故被告现在的住所地为江西省永修县,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