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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引娣诉被告北京知蜂堂西安专卖店肖像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引娣,北京知蜂堂西安专卖店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陈引娣,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利,女,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知蜂堂西安专卖店。负责人武晓聪,该专场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引娣诉被告北京知蜂堂西安专卖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引娣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引娣撤回诉讼。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陈引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