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钱文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委托代理人:季芳菲,住温岭市泽国镇下街22-11号,该支行职工。被告:钱文龙,黄岩区院桥镇下店头村三区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被告钱文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