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制××司与浙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制××司,浙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463号原告上××制××司,住所地上虞市××镇××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被告浙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制××司与被告浙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制××司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制××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制××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到40元,管辖异议处理费10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上××制××司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