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平湖市利安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凯文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市利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阳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市利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利军。上诉人浙江凯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湖市利安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利安公司提供的面辅料、送货单及服装样品图片均不是凯文公司提供给利安公司的。该证据也没有任何文字显示是凯文公司提供的,凯文公司与利安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凯文公司只是与东阳市欧迪雅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代理出口关系。东阳市欧迪雅服装有限公司与利安公司之间的服装加工关系与凯文公司无任何关联。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安公司主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但未能提供其与凯文公司签订的书面承揽合同,而其提供的装箱单、出口报检单、检验单等,并不能必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有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宗明审判员 马 蕾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