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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甲与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甲,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号原告:夏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诉被告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夏甲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审 判 员  杨绍宁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前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