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9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金××。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