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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95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金××。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