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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与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75号原告:宣××。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周××、陈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出具的借条与另一案中被告周××出具给周珠芳的借条书写时间是否存在同一性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