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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程××,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卢××。被告:程××。被告:蔡××。原告周甲为与被告程××、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郦武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志军、张晓华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蔡××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1日,被告程××因需向原告之妻周乙(又名周丙,已于2003年11月3日病故)借款1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00元,并由被告程××出具借据1份。现款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02年3月1日起到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程××于2002年3月1日出具的借据1份,证明2002年3月1日被告程××向原告之妻周乙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的事实;2、原告周甲与周乙的结婚证及诸暨市浬浦镇兼溪村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周甲与周乙(又名周丁、周丙)系夫妻,周乙于2003年11月3日因病死亡,周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丈夫即原告周甲、儿子周某、母亲吴某某及父亲周戊的事实;3、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3份,证明除原告周甲外的其余3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该债权的继承权;4、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均已收集在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程××、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周甲能够保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程××、蔡××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程××、蔡××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1日,被告程××因需向原告之妻周乙(又名周丁、周丙)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为1%,借期为1年,后二被告均未能归还。另,周乙于2003年11月3日因病死亡,周乙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为丈夫即原告周甲、儿子周某、母亲吴某某及父亲周戊,儿子周某、母亲吴某某及父亲周戊均表示放弃对该债权的继承。本院认为,周乙与被告程××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程××向周乙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周甲作为该债权的合法享有人要求被告程××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应予支持。鉴于该债务系被告程××、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周甲起诉要求被告蔡××也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程××、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故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蔡××应归还原告程××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02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程××、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郦武亮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