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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9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91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主要负责人:孟波,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娟,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803.59元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14364.25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29861.11元)、其他费用(包括分期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2876.3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共计6790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广发标准卡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信用额度21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20元/月。3.逾期还款顺序,逾期1-90(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透支事实2009年8月20日起开始透支,欠款本金起始于2015年2月8日,2015年3月22日最后一次消费550元后,此时,形成透支本金20803.59元、利息0元、滞纳金0元、其他费用0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之日起至今,被告未还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15年3月6日,还款2090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0803.59元透支滞纳金1040.1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16559.0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0803.59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费用超限费2876.3元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20803.59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20803.59元×5%≈1040.18元。2.复利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803.5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0日共计利息16559.06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0803.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1040.18元,费用2876.3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俊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胡剑辉书记员陈慧慧·?PAGE?-4-?··?PAGE?-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