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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月芳与周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月芳,周衍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叶月芳,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旗门街70号。被告:周衍光,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旗门街老粮站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月芳与被告周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月芳以被告周衍光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月芳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