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月芳与周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月芳,周衍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叶月芳,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旗门街70号。被告:周衍光,农民,住三门县沙柳镇旗门街老粮站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月芳与被告周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月芳以被告周衍光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月芳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