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沈玉英、韩觉民等与韩来荣、韩会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英,韩觉民,韩菊菊,韩来荣,韩会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沈玉英。原告:韩觉民。原告:韩菊菊。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韩来荣。被告:韩会良。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英、韩觉民、韩菊菊与被告韩来荣、韩会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玉英、韩觉民、韩菊菊撤回对韩来荣、韩会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沈玉英、韩觉民、韩菊菊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