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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执字第00434-1号 杨某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内容: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二组)支付杨翠玲征地补偿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本次执行费16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执字第0043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