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瞿贤松与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贤松,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71号原告瞿贤松,居民,住兰溪市云山街道工人路56号。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瞿贤松与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被告的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有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余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