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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32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励×。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义桥镇××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计2431.5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共计4211.50元,由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