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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甲与李××、林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李××,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37号原告:林甲。被告:李××。被告: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诉被告李××、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林乙位于温州市纺织路金色家园北区9幢10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406084)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甲请求对被告林乙位于温州市纺织路金色家园北区9幢1002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乙位于温州市纺织路金色家园北区9幢10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40608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