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与夏邦清、谭槐根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夏邦清,谭槐根,熊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民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年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邦清,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执行人谭槐根,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执行人熊美玉,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南小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2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邦清、谭槐根、熊美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