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爱忠与许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爱忠,许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汤爱忠,城镇五里桥村汤家斗自然村29号。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许卫琴,李家巷镇章浜村橡树下自然村13号。委托代理人钟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爱忠诉被告许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爱忠撤回对被告许卫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汤爱忠负担。审 判 长 梅义平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