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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爱忠与许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爱忠,许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汤爱忠,城镇五里桥村汤家斗自然村29号。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许卫琴,李家巷镇章浜村橡树下自然村13号。委托代理人钟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爱忠诉被告许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爱忠撤回对被告许卫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汤爱忠负担。审 判 长  梅义平代理审判员  臧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