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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方甲、方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方甲,方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号。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方甲。被告:方乙。委托代理人:方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方甲、被告方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2678.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