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方甲、方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方甲,方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号。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方甲。被告:方乙。委托代理人:方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方甲、被告方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2678.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鸿星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