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余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印刷厂与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印刷厂,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余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余姚市××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工业区××箭山。法定代表人: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印刷厂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海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