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贾仲婉与郭永信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仲婉,郭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贾仲婉,女,1955年7月4日生,住所地本市西八路黎明巷*号院*楼*号。被执行人郭永信,男,1954年9月20日生,住所地本市东关正街南岭古迹岭小区**号*层*号。本院在执行贾仲婉与郭永信腾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信已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